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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三部门联合发布第三批网络违法违规典型案例,1人被刑拘

2024-05-08 09:25:12 来源:昆明信息港

昆明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昆明市公安局网安支队联合发布第三批网络违法违规典型案例。其中,1人被刑拘。

1.网民王某某发布视频信息,称“昆明到底怎么了?为什么有那么多的人逃离昆明?”。经查实,王某某将未经考证的视频下载剪辑后发布在某平台上,以博取关注。公安机关已依法对王某某作出治安处罚。

2.网民刘某某发布视频称“延安医院有人要准备跳楼”。经核实,刘某某出于寻求关注、博眼球的目的编造发布了上述不实信息。公安机关已依法对刘某某作出治安处罚。

3.云南某茶业有限公司在拼多多平台销售未经有机食品认证,却将信息标注为有机茶叶的行为,是经营者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宣传的违法行为,违反了相关法规,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4.2023年2月24日,昆明某美容店在美团店铺主页面宣传其提供的一款指甲染色涂色服务项目使用的材料为进口产品,却无法提供相关佐证的行为,是对商品描述与实际不符的虚假广告违法行为,违反了相关法规,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虚假广告,并作出行政处罚。

5.网民王某某在某平台发布昆明市西山区高海公路观音山村晖湾收费站附近路段拥堵的视频,并附标题“前面交警被撞死了”。经核实,王某某出于博眼球目的编造发布了上述不实信息。公安机关已依法对王某某作出治安处罚。

6.网民叶某某和黄某转发其他网友聊天内容,谣称“在宜良衡水中学门口有人绑架女学生贩卖器官”,后将该信息转发至某微信群中。经核实,叶某某、黄某的上述言论为不实信息。公安机关已依法对在微信群中散布谣言的叶某某、黄某作出治安处罚。

7.云南某化妆品有限公司在其注册的天猫平台中销售的化妆产品未取得专利证书或者专利号却宣称具有“专利美白科技”的行为,是未取得专利权,在广告中谎称取得专利权的违法行为,违反了相关法规,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虚假广告,并作出行政处罚。

8.云南某商贸有限公司在京东平台未标明活动的期限和价格,开展“限时秒杀”活动的行为,是经营者开展促销活动有附加条件或期限的,未显著标明条件和期限的违法行为,违反了相关法规,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虚假广告,并作出行政处罚。

9.网民马某某在微信群发布“就是说昆明XX学院的一个女生被奸杀了”的骇人言论。经核实,其发布的内容为不实信息。

公安机关已依法对马某某散布谣言的违法行为作出治安处罚。

10.网民吴某某在某平台转发“下面我们来看看,玉溪卫校附近的工厂着火了,目前已经造成了一死一伤的惨烈后果,我们对此深感悲痛”的内容。经核实,吴某某发布的内容为不实信息。公安机关依法对吴某某作出治安处罚。

11.昆明某农业有限公司在拼多多平台销售花卉的订单信息上载有“1元99支”的广告宣传图片信息,实际订单页面中无“1元99支”购买选项的行为,是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虚假广告行为,违反了相关法规,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虚假广告,并作出行政处罚。

12.昆明某开锁店在美团平台发布的服务价格与实际上门后收款价不符的行为,是利用低价诱导消费者与其交易的违法行为,违反了相关法规,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并作出行政处罚。

13.王某某假冒投资咨询人员在QQ群大量发布内容为“某某证券馈老用户”的信息,经查王某某冒充投资咨询公司的工作人员,为吸粉引流,在网络上编造传播虚假信息,谋取利益。公安机关对嫌疑人王某某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普法小课题:根据《互联网用户账号信息管理规定》第八条 互联网用户注册、使用账号信息,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违反《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第六条、第七条规定;

(二)假冒、仿冒、捏造政党、党政军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的名称、标识等;

(三)假冒、仿冒、捏造国家(地区)、国际组织的名称、标识等;

(四)假冒、仿冒、捏造新闻网站、报刊社、广播电视机构、通讯社等新闻媒体的名称、标识等,或者擅自使用“新闻”、“报道”等具有新闻属性的名称、标识等;

(五)假冒、仿冒、恶意关联国家行政区域、机构所在地、标志性建筑物等重要空间的地理名称、标识等;

(六)以损害公共利益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等为目的,故意夹带二维码、网址、邮箱、联系方式等,或者使用同音、谐音、相近的文字、数字、符号和字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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